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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零六章 岁月无情天地焕(七)(1 / 2)

想到关键处,索卢参便有所悟,于是撑着因为患病而有些孱弱的身体,来到了已成一片废墟的巴别塔前。

此塔已经被毁,号称是通往神国之门,看似满地砖石一片废墟,若是复原必然极高大。

然而,他见过风筝,知道其实这塔就算复原,难道会有风筝飞的高吗?若不能,难道区区几十丈就能通神?

又想到《泰誓》中的祝词,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那么天岂不是符合人的?

只不过,这民之所欲的民,以墨家的观点来看,到底是“体”还是“兼”呢?是个体?还是说指的天下万民的兼称?

若是个体,那么每个人为了财富、利益、子孙、繁衍所做的一切,都是民之所欲,那么天必从之,也就是说,人为此所作的一切都是对的,哪怕不择手段,这是天赋予人的权利。

这似乎又不对。

若是兼称……他似乎想明白了之前适和巨子讲的一些他难以理解的东西。

即便财富、利益、音乐、享受这一切,都是民之所欲,每个人集结而成才是万民,万民的欲望与个人的欲望在“兼”这个概念之下,却又必须有所约束。

那么,群与己、体与兼的界限在哪呢?

他想到了适修正后的《尚同》篇,逐渐明白了墨子所言的那种历史唯心的人类社会的形成过程:从百人百义、千人千义开始,人是混乱而自由的,为了自己的“欲”侵害着别人的“利”。

于是为了民这个“兼”的概念,将体之利、与兼之利分开,选出了贤人为天子,兼收并蓄,集万民之“善义”而成天下之“义”。

这种看似损害了部分人的“欲”的“义”,实际上对于“民”这个“兼”的概念而讲,是正确的。

而这个义,又是可以万民同商,或是以理性推论出来的。墨家称之为天志。

那么这个“天”就变得有趣了。

“民之所欲、天必从之”。换种说法,是不是可以认为“民之所欲,天之所志”呢?

若天志是永恒的,那么在人类出现之前,或者说在百人百义的年代“天志”这个东西就存在,只不过人们没有发现,而墨家总结了出来。

若天志不是永恒的,也就是说倘若这天下没有人,那么就没有关于“制度”的天志。但一样,只要拥有理性和说知推理之术,一样可以总结出来。

这样的话,天有没有、是否存在,其意义不大。存在可以得知天志,不存在亦能推出天志,而“民之所欲即为天之所志”,“民为天之主”,那么一个完全不干涉人的社会的天……就变得毫无意义。

有,或没有,变得毫无意义的时候,这天的概念,也就只存在于“辩辞”之中。

当一个东西,看不见、摸不着、感触不到、对人无影响、也无法测量触摸的时候,那到底是存在还是不存在呢?

当想明白了这个关键之处,索卢参只觉眼前豁然开朗,这个困扰了月余的难题,一瞬间迎刃而解。

那些之前不能够理解的话,在想清楚这一点之后,也瞬间变得清晰。

索卢参心想,是的,民乃神之主,民之所欲即为天之所志,那么之前自己不明白的那些东西也都变得合理了。

这个民,是“兼”民,是万民的代称。

每个人的需求都能满足,便是万民的需求都得到了满足,也就是民之所欲、天之所志。

但每个人的需求想要满足,又不能够依靠每个人为了自己的需求破坏别人的利益,因为损害的一个人的利益,这个“民”的概念便不完全。

就像是索卢参在这十年一直没有想明白的“非乐”,在这一刻他终于明白了巨子的意思。

墨家非乐。原本,墨家的道理都是间断的、独立的、并不完全成体系的。

索卢参不反对非乐,他是真正的墨者。

非乐,既是子墨子言,又是一种道德上的同情,同时也是符合墨家利天下只说的。

从墨家的“利天下”角度来看,子墨子言: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

然而民有三患,饥者不得食,寒者不得衣,劳者不得息。三者,民之巨患也。然即当为之撞巨钟、击鸣鼓、弹琴瑟、吹竽笙而扬干戚,民衣食之财,将安可得乎?

原本也只能解释到这里。

可当现在他想明白了“民之所欲、天之所志”这个道理之后,他对“非乐”又有了自己的理解,一个更加成体系成理论的理解。

几年前他在沛县的时候,记得适曾经在一次军事动员会上,说过这样的话。

“我们现在研究治政、军事、战争。”

“因为我们研究治政、军事、战争;所以我们的下一代,可以有机会研究九数、几何、机械、造船、稼穑、百工。”

“因为我们的下一代可以研究九数、几何、机械、造船、稼穑、百工;所以他们的下一代才有机会研究航行、星辰、日月、音乐、舞蹈、美食、图画、诗篇……”

“我们墨家不是自苦以为极乐的怪人,我们只是知道怎么样才能真正的让天下得利……”

这些话,只是当时的一些宣传之语,索卢参当时也只是觉得有道理。

而现在,当他想清楚了那些关键之处之后,终于明白了这些话的另一种解释。

“民之所欲、天之所志”,喜欢音乐是不是一种欲?这是不是一种天所喜欢人民拥有的?让人民听音乐,是不是一种利天下?

那么自然是的,可是墨家非乐,难道错了吗?

索卢参想,没有错,因为“民之所欲”的民,是“兼”,是民的集合,只有每个人都有资格、有能力去听音乐的时候,才能算得上是“天之所志”。

而在这之前,有的人损害了别人的利益,让民众受困苦而靠赋税去撞巨钟、击鸣鼓、弹琴瑟、吹竽笙,这不是达成了“民之所欲”,而是达成了“个体之所欲”。

这个个体是民,但却不是“民之所欲”中的那个民。那个民是“兼”,而这个是“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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