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强烈的回击(1 / 2)

王卜仁很不客气的朝着薛正阳和薛宝儿比了个中指,鄙视之意显而易见。

薛正阳心底有些窝火,王卜仁说他可以,侮辱薛宝儿,他可不干。

刚想要反唇相讥,却被薛宝儿阻止了。薛宝儿淡笑着看着王卜仁和黄中塔,语气淡淡的。

“既然黄律师那样厉害,我初来咋到,待会就请黄律师多指教了。”

法庭上..........

薛宝儿坐在原告代理律师席上,身旁坐着的正是原告薛正阳。而被告方夜氏集团的被告席上只有一位也是集团的员工,王卜仁则坐在二号被告席上,眼神得意的看着薛正阳。

他的旁边坐着便是刚才见过的赫赫有名的律界常胜将军黄中塔。

薛宝儿坐在原告方代理律师席上,轮到她陈诉时,缓缓站起身,神情淡定,眼神犀利,看着法庭正中央的坐着的审判长高声道:

“审判长,夜氏集团和王卜仁共同侵犯我方当事人薛氏集团的商业秘密,对薛氏集团造成了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夜氏集团和王卜仁赔偿薛氏集团财产损失5000万元并判令薛氏集团和王卜仁先生停止继续侵害我方当事人薛氏集团的商业秘密。”

“审判长,我方当事人夜氏集团和王卜仁先生认为,原告方所主张的内部信息并不属于商业秘密,不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所以请求审判长驳回原告方的诉讼请求。”

黄中塔几乎在薛宝儿话音刚落就站了起来反驳,语气极为强势霸道。

薛宝儿面对眼前这位业界常胜将军,不仅没有一丝怯场,反而越发从容淡定。

“审判长,对于被告方的反驳我方有不同观点。我方主张商业秘密是知识产权“私”权的一种形式,所谓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我方主张薛氏集团的内部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原因有,第一,薛氏集团的内部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应具备的条件是“不为普遍知悉”和“并非容易获得”。本案中薛氏集团被侵犯的商业信息不属于“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可以认定有关信息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情形。第二,薛氏集团的内部信息能为我方当事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本案中王某获取的内部信息是我方当事人经营过程中所必须使用的信息,王某利用该内部信息在夜氏集团内部举办培训班收取培训费足以证明薛氏集团的内部信息能为我方当事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薛氏集团对其内部信息已经采取了包括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本案中薛氏集团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薛氏集团内部服务光盘及内部培训资料的每一页下方均载明了保密警示文字......

由此可见,薛氏集团的内部信息符合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应当属于薛氏集团的商业秘密。

综上所述:本案中薛氏集团主张的内部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夜氏集团和王卜仁先生认可其使用的培训资料及技术信息与薛氏集团主张的内部信息内容相同。王卜仁违反与薛氏集团劳动合同的保密约定,利用其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薛氏集团商业秘密,向接受培训的相关人员讲授并发放涉及薛氏集团商业秘密的资料,而夜氏集团明知王卜仁的行为违法,仍多次举办技术培训班,使用、披露并允许他人使用薛氏集团的商业秘密。同时,夜氏集团和王卜仁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薛氏集团的商业秘密为其他企业提供商业服务。所以夜氏集团和王卜仁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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